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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智慧財產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

  •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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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也有可能直接使用出版社提供的教材進行授課。在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之發展下,教師使用的教材包含電子書、投影片、圖表、照片,甚至是影片、動畫、軟體等,這些素材的利用涉及了著作權法上的「重製」(例如:影印、下載、轉貼等)「公開演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CD)、「公開上映」(例如:在課堂上播放影片DVD)及「公開傳輸」(例如:將檔案上傳網站、轉寄給學生)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重製的合理使用 

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的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依照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質、量,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否則仍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的條件,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

教材上傳網路應注意事項

至於出版社提供的教學資源光碟或教學資源網站的內容,如圖表、照片、動畫、投影片、教學手冊、習題解答或試題答案等,通常業者之授權範圍僅供教師備課、在課堂授課時利用,教師若將這些數位檔案另行上傳到校園網路平台、雲端硬碟等網路空間供學生瀏覽、下載利用,或將這些檔案錄製於開放式課程中,均已構成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現行著作權法對於為授課而公開傳輸的情形,並沒有單獨訂定合理使用的規範,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上述「公開傳輸」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授課錦囊

著作的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依著作權法第37條的規定,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雙方進行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教師如為了授課需求,在課堂教室內利用教學光碟或教學網站所提供的各種教學資源,例如投影片、教學手冊、習題解答、題庫、圖檔、動畫或影片等,實務上,如果只是因應授課需要調整投影片、使用圖表、照片、動畫、影片等行為,通常是在出版社的授權範圍內。

此外,教師為授課或製作教材而另行重製他人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6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本局為協助權利人與利用人對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所稱的合理範圍建立一具體明確的標準,曾分別於民國93年、94年及99年間多次邀集雙方進行協商,但是最終仍未達成協議。因此,在現階段國內對上述「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之情形下,如果著作權人與授課教師對於合理範圍的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此外,教師如須將教材上傳網路,應事先向出版社取得授權為宜,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重製多少別人的著作,本文依據美國和香港的實務界所建立、遵循的標準,歸納重點如附錄1;關於數位教材的製作、利用,則依據美國由權利人團體及教育機構等利用人協商討論提出的合理使用指南,歸納重點如附錄2,均供國內教師參考。另外,教師可善加利用「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授權機制利用著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其運作模式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附錄1》美國與香港教科書影印合理範圍標準摘要

1、 基本原則:

(1) 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2) 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3) 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4) 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5) 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6) 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1.書籍之1章。

2.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3.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4.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1.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2.所利用的每1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A、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3.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4.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附錄2》美國教育性多媒體授課合理使用指南(Fair use guidelines for educational multimedia)摘要

1、基本原則:

(1)教師為授課而製作教育性多媒體教材,得利用他人著作的一部分。

(2)教師得在下列情況下執行、播放上述教育性多媒體教材:

A、教學活動,包括面對面教學、指派學生自修作業及遠距教學;

B、研習活動或會議中與同事交流;

C、個人升等審查或求職面試。

2、利用的限制

(1) 時間:教師自首次將教育性多媒體教材利用於教學活動後,最多可再利用二年,超過這段期間後即需要就該教材所利用之著作再取得授權。

(2)動畫:部分不超過10%或3分鐘,以較少者為準。

(3)文件:部分不超過10%或1,000字,以較少者為準;

(4)詩:一首詩可使用250字以內,同一位詩人不超過3首詩,單一詩集裡不同詩人不超過5首詩;較大篇幅的詩,可使用250字以內,但同一個詩人不超過3段,單一詩集裡不同詩人不超過5段。

(5)歌曲、歌詞及音樂影帶:單一音樂中的歌曲或歌詞不超過10%(但不得超過30秒) ,不論其附著於重製物、聲音或視聽著作。任何音樂的修改不應改變其基礎旋律或基本特質。

(6)插圖及相片:單一作家或攝影師不超過5張圖片,單一編輯著作(圖集、攝影集)不超過10%或15張圖片,以較少者為準。

(7) 資料庫:不超過10%或2,500個欄位或儲存格,以較少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