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物品借用規則
108年01月07日通識教育中心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第1條 為有效實施通識課程教學,有效管理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教學相關器材,特訂定「臺北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物品借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2條 借用相關規定
一、所謂教學相關器材,係指借用時於本中心具備正式帳籍或有保管人之物品。第2條 借用相關規定
二、借用人資格: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之教職員(含兼任教師、計畫專任助理)。
三、借用期限:
(一)當日之活動,應於當日上午9:00-17:00間借用、歸還。如因教學或活動需要,需於9:00前使用時,得於前一工作日借用。
(二)17:00之後實施之活動,所借器材應於隔一工作日中午12:00前歸還。
(三)假日活動,應於該假日前一工作日借用,並於活動結束後之第一工作日中午12:00前歸還。
四、借用登記:借用人應確實填寫「借用登記表」,並應經本中心人員確認已登記完成,始得借用;歸還時亦同。
五、延期借用:本中心教師因授課需求,得延長借用期限,但以30日為限。
六、借出器材若本中心急需收回時,請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第3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所借用器材如有非屬正常使用之下之損壞,登記借用人須負全部或一部修繕或賠償之責任。
二、所借用器材如遺失全部或一部,登記借用人需賠償相同之器材或以購買時之市價賠償。
三、如無從修繕、購得相同之器材或市價難以確定,其賠償方式另定之。
第4條 本規則未盡之處,概依政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行之。
第5條 本規則經通識教育中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